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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提起申復案件之後續行政救濟管轄與處理,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 屬,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3年11月14日教特字第1130392952號函轉教育部113年11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859號函辦理。
二、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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