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各校具有「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倘有兼職或受有報酬之業務,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第10條等相關規定報局同意後辦理,請查照。
重申各校具有「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倘有兼職或受有報酬之業務,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第10條、銓敘部107年4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744455241號及113年8月8日部法一字第1135714312號電子郵件回復文之規定報局同意後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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